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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根据办公厅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(国办发〔2016〕81号)要求,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部令第48号)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7年版)》(部令第45号)(以下简称《管理名录》)规定,按照陕西省《关于印发<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(2019-2020年)>的通知》相关规定,依据我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,现将2019年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明确如下:(201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)
服务项目 | 服务类别 | 服务内容 | 交付周期 |
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|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| 1.企业现场环境踏勘2.环保管家合同签订3.环保检测方案(制定/检测/输出报告)4.编制环境印象评价(报告书/报告表)5.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6.内部审核7.提交环保审批8.完成环保行政部门批复 | 以实际情况为准 |
类别 | 依据标准 | 检测项目 |
地下水污、废水 | 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及(各行业相关污水排放标准) | PH、色度、悬浮物、五日生化需氧量、化学需氧量、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挥发酚、总氰化合物、硫化物、氟化物、磷酸盐、甲醛、苯胺类、硝基苯类、总汞、烷基汞、总镉、总铬、六价铬、总砷、总铅、总镍、总铍、总银等 |
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 | 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、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流速、SO2、NO2、HCL、CO、氨、臭氧、甲醛、TSP、PM10、PM2.5、TVOC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苯系物、HF、HCI、硫酸雾、甲硫醇、臭气浓度、苯乙烯、异丙醇、苯乙酮、重金属(锡、铅、汞……)、非甲烷总烃、烟尘、烟气黑度等 |
1.自主申请,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
2.签署《守法承诺书》
3.自行监测
4.建立环境管理台账
5.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
6.依法公开环境信息
排污单位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(试行)》,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,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(http://permit.mee.gov.cn/,以下简称“国家平台”)申领排污许可证,或填报排污登记表。
1.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,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。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。
2.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,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,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,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。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,不得排放污染物。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2019年4月30日前或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,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。 自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,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。取得排污许可证后,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,建立环境管理台账,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。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、伪证排污的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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